一、交通運輸市場規制著力點變化
1.交通運輸業主要任務發生了變化。
新中國成立以來,我國交通運輸業,經歷了從“瓶頸制約”到“初步緩解”再到“基本適應”的發展階段。
在從“瓶頸制約”到“初步緩解”的發展階段,供給量是主要矛盾,行業主管部門在規劃和建設領域,市場規則稍微傾向于交通運輸企業,使之能產生更大的運輸供給能力。
在這一階段,降低市場門檻、讓民營企業參與,是市場規制建設的主導方向。
港口附加費、船舶港務費、貨物港務費、機場建設費等的設立和收取,是市場規制的重要手段。
現階段交通運輸業已進入“基本適應”階段,部分領域已實現“適度超前”發展,市場規制手段需要因時而變。
2.構建適合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市場規制被提上日程。
黨的十八大以來,我國交通運輸業進入到新階段,需要重新構建適合綜合運輸體系的市場規制,發揮各種運輸方式的技術經濟優勢和相互之間的協同效應,促進不同運輸方式的網絡構建和相互銜接。
在綜合運輸體系的框架下,幾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替代、競爭和互補是常態,這將使傳統的市場規制手段失效。因此,給予市場更多的自主權,減少對市場主體的反壟斷、反不正當競爭審查是合適的。
3.市場規制與國際規則接軌。建設交通強國,要求推進市場對外開放,加強互聯互通,充分發揮交通運輸在“一帶一路”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。
這就需要市場規制具有全球視野和格局,與國際規則接軌,同時在新興領域創新,創造中國市場新規制,構建中國規則,助力“一帶一路”建設。
二、交通運輸市場規制的改革方向
1.從單一運輸方式的市場規制轉向多式聯運的市場規制。
在國際規制領域,本著互利共贏的原則,以“通達全球”為原則,推進與相關國家在市場規制領域的合作;
在國際公約領域,一方面做好與各種運輸方式相關規則(如IMO2020年限硫令)的變革工作,一方面重點推動與多式聯運相關規則的建立。
對于多式聯運領域的規則,應秉持對海運適度傾斜原則和適度提升海運責任限額原則。這是承認海運仍然大有作為的前提下,適度提升其運輸責任,從而構建利益平衡關系。
在間接規制領域,推動《多式聯運法》的研究及制定。
2.從經濟規制到社會規制轉變。
轉變政府職能,從過多規制企業微觀行為,轉向規制自然壟斷、信息不對稱、具有巨大社會外部性的領域,如安全應急、節能環保和客運安全等社會規制內容。
行業的社會規制在國家社會規制總體框架下進行,提供更為專業化和細化的規則體系及執法體系。
3.從經濟規制向民商法管轄轉變。
政府簡政放權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,在準入端“放手,通過信息化管理、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、建設信用體系和行政約談等方式提升規制效能,同時將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糾紛納入民商法的管轄范圍。
市場規制會更多地發揮海事法院的作用,行業主管部門將承擔更多的主體責任,并通過行政約談等手段,來解決新興領域制度滯后,以及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的規制問題。
4.國際規制與直接規制協同。
積極推動國際規則的制定和修訂,在部分新興領域形成主導制定和修訂國際規則的局面,為提升國際話語權積蓄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