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《城市公共交通條例》(簡稱《條例》)公布,自12月1日起施行。《條例》旨在推動城市公共交通高質量發展,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,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,更好滿足公眾基本出行需求,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。
《條例》明確,城市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責任主體,承擔加強組織領導、落實保障措施、強化安全監管、協調重大問題等職責。
在強化發展保障方面,《條例》規定,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明確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原則;明確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可以以劃撥、協議出讓等方式供給,并可以按照規定實施綜合開發,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發展;明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公共交通發展所需經費并納入本級預算;鼓勵建立多層次、差別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價體系,明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可以開展定制化出行服務業務;規定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、企業增收節支空間等因素,按照規定及時給予補貼補償;明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置公共交通專用車道。
為推動優化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,《條例》明確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遵守運營有關服務標準、規范、要求等,加強企業內部管理,不斷提高運營服務質量和效率;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運營服務信息,加強運營調度管理,提高運行準點率和運行效率;不得擅自變更運營線路、停靠站點、運營時間或者中斷運營服務,出現客流集中情況時及時采取措施保障運營服務;按規定對相關群體提供便利和優待;建立運營服務質量投訴處理機制,定期組織開展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運營服務質量評價;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終止運營服務。
在安全管理方面,《條例》明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保障運營安全的主體責任;要求乘客遵守乘車規范,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監管;針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實際情況,從設計、建設、運營等方面規定了具體安全管理措施。